卷一 玉杯第二

类别:经部 作者:董仲舒(汉) 书名:春秋繁露

    《春秋》讥文公以丧取。难者曰:“丧之法,不过三年。三年之丧(1),二十五月。今按经,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取时无丧,出其法也久矣。何以谓之丧取?”曰:《春秋》之论事,莫重於志。今取必纳币,纳币之月在丧分,故谓之丧取也。且文公以秋祫祭(2),以冬纳币,皆失於太蚤。《春秋》不讥其前,而顾讥其后,必以三年之丧,肌肤之情也。虽从俗而不能终,犹宜未平于心。今全无悼远之志,反思念取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讥不出三年于首而已,讥以丧取也。不别先后,贱其无人心也。缘此以论礼,礼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节具,则君子予之知礼。志和而音雅,则君子子之知乐。志哀而居约,则君子予之知丧。故曰:非虚加之,重志之谓也。志为质,物为文。文著于质,质不居文,文安施质?质文两备,然后其礼成。文质偏行,不得有我尔之名。俱不能备而偏行之,宁有质而无文。虽弗予能礼,尚少善之,介葛卢(3)来是也。有文无质,非直不子(4),乃少恶之,谓州公寔来是也。然则《春秋》之序道也,先质而后文,右(5)志而左物。故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推而前之,亦宜曰:朝云朝云,辞令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引而后之,亦宜曰:丧云丧云,衣服云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贵志以反和(6),见其好诚以灭伪。其有继周之弊,故若此也。

    《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曰: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一日不可无君,而犹三年称子者,为君心之未当立也。此非以人随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当(7)。三年不当而踰年即位者,与天数(8)俱终始也。此非以君随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

    【注释】

    (1) 三年之丧:古礼,父母死后,子女须守丧三年,三年中不举乐,不论婚嫁。  (2) 祫(xiá):大合祭。将远近祖先神位集中在太庙合祭。  (3) 葛庐:人名,介国人。《春秋》以为介葛庐来见鲁僖公,是知礼,所以“少善之”。  (4) 子:与君主相对,指普通人。  (5) 右:接近。  (6) 和:误字.应为“利”。  (7) 当:相等。  (8) 天数:命运。

    【译文】

    《春秋》指责鲁文公在父丧期间行娶妻之礼。对此问难的人说:“守丧的原则,是不超过三年。三年的守丧期,实际是二十五个月。现在按《春秋》记载,文公是在四十一个月后才娶元妃,娶妻时已无守丧之礼,超过守丧二十五月的期限已经很长了。为什么说是在守丧期间娶妻呢?”我认为,《春秋》评论事件,最注重思想。如今一定是根据文公纳采礼一事,文公纳采礼的月分在守丧期,所以说“在父丧期娶妻”。文公在秋天举行祫祭,在冬天纳采礼,都失于过早举行。《春秋》不指责他这些事做得大早,却指责他后延,一定是因三年守丧,有失夫妻亲情的原因。虽然随从世俗风气,不能坚守到最终,在内心中还应是感到不安。现在文公全没有悼念逝去父亲的想法,反而想念娶妻一事,这是《春秋》特别不满的原因。所以虽然过了三年守丧期娶妻,仍指责他在丧期娶妻。不分别丧期前后则轻视他没有常人之心。根据此事来讨论礼节,礼所看重的是思想。思想上恭敬就具备了节操,那么君子可以预先知礼。思想上和谐,音律上雅正,那么君子可以预先了解乐律。思想上悲, 哀,在居处上就简约,那么君子可以预先知晓丧礼。所以说,不是无根据地加以责备,是强调从思想上重视礼。思想是根本,事物是表现。外在的形式附著在内在的本质上,本质不附在外在形式,外在形式怎么能影响本质?只有具备本质和形式两方面,然后才可以完成礼节。形式和本质缺少其一,就失去了人和人正常的关系。如果不能形式和本质同时具备而非得缺少其一,宁可有本质而没有形式,虽然不能预先知礼,还稍稍喜欢礼,介国的葛庐来朝就是这种情况。有了外在形式而没有本质,就不单单是不以普通人相待,还要稍稍厌恶他,记载“洲公此次来朝”就是这种情况。这样看来,《春秋》讲述道义,是先说本质后讲形式,亲近思想本质而远离外在的事物。所以说:“礼呀,礼呀,如同玉帛一样的东西吗?”往前推论,还应该说:朝见呀朝见呀,是为了使用应酬之辞吗?“音乐呀,音乐,是钟鼓的声音吗?”往后推论,还应该说:服丧呀,服丧,就是穿著不同的衣服吗?所以孔子建立统治者应遵守的道德,表明他是注重思想内容而反对利,他喜欢忠诚而要消灭虚伪。统治者继承了周朝以来重视形式的弊端,所以《春秋》如此记载。

    《春秋》的记事原则,记人们随从国君,让国君随从上天。认为:根据老百姓的想法,不可以一天没有国君。国家不可一天没有国君,还要在三年之内称公子而不称君,因为自己在心里还不可立为国君。这不是让人们随从国君吗?孝子孝敬先父的心理,不是过了三年丧期就没有了。过了三年丧期还有孝敬先父之心,再过一年才继承君位,是和上天的安排相同,这不是让君王随从上天吗?所以要委曲百姓而使国君的想法得以伸张,委曲国君而使上天的安排得以实现,这就是《春秋》大义。

    《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1)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参错,非袭古也。是故论《春秋》者,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五其比,偶其类,览其绪,屠(2)其赘,是以人道浃而王法立,以为不然?今夫天子逾年即位,诸侯於封内三年称子,皆不在经也,而操之与在经无以异。非无其辨也,有所见而经安受其赘也。故能以比贯、类以辩付赘者,大得之矣。

    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若形体之可肥臞(3) ,而不可得革也。是故虽有至贤,能为君亲含容其恶,不能为君亲令无恶。《书》曰:“厥辟去厥祗(4) 。”事亲亦然,皆忠孝之极也。非至贤安能如是?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耳。

    文公不能服丧,不时奉祭,不以三年,又以丧取,取与大夫,以卑宗庙,乱其群祖以逆先公。小善无一,而大恶四五,故诸侯弗予盟,命大夫弗为使,是恶恶(5)之征,不臣之效也。出侮(6)与外,人夺与内,无位之君也。孔子曰:“政逮于大夫四世矣。”盖自文公以来之谓也。

    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恶服人也,是故简六艺以赡养之。《诗》《 书》序其志,《礼》《乐》纯其美,《易》《春秋》明其知。六学(7)皆大,而各有所长。《诗》道志,故长於质。《礼》制节,故长於文。《乐》咏德,故长於风。《书》著功,故长於事。《易》本天地,故长於数。《春秋》正是非,故长於治人。能兼得其所长,而不能遍举其详也。故人主大节则知暗,大博则业厌。二者异失同贬,其伤必至,不可不察也。是故善为师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齐(8)时蚤晚,任多少,适疾徐,造而勿趋,稽而勿苦,省其所为,而成其所湛(9),故力不劳而身大成,此之谓圣化,吾取之。

    【注释】

    (1) 浃(jiā) :同“洽”。指贯通。  (2) 屠:剖析。  (3) 臞(qǖ):瘦。  (4) 低:同“底”,病患。  (5) 恶恶(è è):形容词,极恶。  (6) 侮:轻视,慢待。  (7) 六学:即六艺。  (8) 齐:同“剂”,调整。  (9) 所湛:指承担的工作。湛:同“耽”。

    【译文】

    《春秋》讨论十二代国君的事情,人们应遵循的规则就已贯通,而国君应遵循的规则也已全面。规则传播的二百四十年当中,影响着整个社会,成为社会的一种文化传统。规则存在于生活当中,不是因袭古人。所以研究《春秋》的人,就融会贯通,由其记载而寻求这种记事规则,将相关记载比列在一起,将相同的内容归为同类,分析其条理,剖析非经典原有的记载,所以人们应遵循的规则贯通,而国君应遵循的原则得以确立。认为不是如此?现在天子须守丧之后再过一年才继承君位,诸侯在国内三年时间仍要称公子,都不在经典上记录,可是人们做起来和经书上有记载的没有什么区别。不是不能区别开二者的不同,而是经书愿意接纳这种渗入。所以记于经书的,能用类比的方法分类,经书上没有的,能用辨别的方法取舍,这样收获就大了。

    人从上天接受使命,有喜欢善良厌恶丑恶的本性,这种本性可以修养却不可更改,可以予先发现却不可抛弃,如同身体可胖可瘦,却不能随意改变。所以即使有大贤之人,他能替国君包容缺点,却不能替国君让他没有缺点。《书经》说:“他的君主可以去掉他的病痛。”服侍亲人也是如此,都是最高的忠和孝。不是最有贤德的人怎么能这样呢?父亲不像父亲,儿子就不像儿子,国君不像国君,臣就不像臣。

    文公不能服丧,不按时举行祭祀,不在三年之外,却在服丧时娶妻,而且是从大夫家娶妻,使自家宗庙受到贬低,扰乱了祖先,违背了先父,小的善事没有一件,可大的恶事却有四五件,所以诸侯都不和他结盟,命令大夫都不往鲁国出使,这是大恶的证明,不行君臣之道的效验。走出国门在外被轻慢,在国内专事强权,是个没有地位的国君。孔子说:“政权落在大夫手中只用四代时间。”大约是说文公以后的情况。

    君子了解统治者不能用恶使人信服,所以简要地用六艺教养人的德行。《诗经》 、《书经》讲解六艺的内容,《礼》、《乐》使它的内容更完美、纯洁,《易》、《春秋》使它的内容更清晰。六艺内容很博大,各有所长。《诗》讲解内容,所以擅长在本质方面。《礼》讲究节制,所以擅长在形式方面。《乐》歌颂德行,所以擅长讽谕教化。《书》记录功业,所以擅长记事。《易》反映天地自然,所以擅长技能。《春秋》确认是非,所以檀长管理人。对此能同时得到它们的长处,却不能全部掌握它们的内容。所以统治者过分节制了解六艺的内容就会智慧不明,过分扩大了解的范围,功业也会厌弃。二者是不同的失误却是相同的否定,它们的伤害一定很大,不可以不明察。所以善于作老师的,一定要完善自己的道义,又要谨慎自己的行为,调整好早晚时间,做事不多不少,使快慢合适,做事不要急促,留滞不要痛苦,反省自己所做的事,成就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所以体力不曾劳苦,还自己完成了大业。这就是明智,我们应取这种做法。

    《 春秋》 之好微(1)与?其贵志也。《春秋》修(2)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3)人道之极者也。是故君杀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今赵盾弑君,四年之后,别犊牍复见,非《春秋》之常辞也。古今之学者异而问之,曰:是弑君何以复见?犹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何以书葬者,不宜书葬也而书葬。何以复见者,亦不宜复见也而复见。二者同贯,不得不相若也。盾之复见,直以赴问,而辨不亲弑,非不当诛也。则亦不得不谓悼公之书葬,直以赴问而辨不成弑,非不当罪也。若是则《春秋》之说乱矣,岂可法哉?故贯比而论是非,虽难悉得,其义一也。今诛盾无(4)传,弗诛无传,以比言之法论也。无比而处之,诬(5)辞也。今视其比,皆不当死,何以诛之?春秋赴问数百,应问数千,同留经中。繙援比类,以发其端。卒无妄言而得应於传者。今使外贼不可诛,故皆复见,而问曰:此复见何也,言莫妄於是,何以得应乎?故吾以其得应,知其问之不妄。以其问之不妄,知盾之狱不可不察也。夫名为弑父而实免罪者,已有之矣;亦有名为弑君,而罪不诛者。逆而距之,不若徐而味之。且吾语盾有本,《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此言物莫无邻,察视其外,可以见其内也。今按盾事而观其心,愿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弑之邻也。按盾辞号乎天,苟内不诚,安能如是?是故训(6)其终始无弑之志。挂(7)恶谋者,过在不遂去,罪在不讨贼而已。臣之宜为君讨贼也,犹子之宜为父尝药也。子不尝药,故加之弑父;臣不讨贼,故加之弑君。其义一也。所以示天下废臣子之节,其恶之大若此也。故盾之不讨贼,为弑君也,与止(8)之不尝药为弑父无以异。盾不宜诛,以此参之。问者曰:夫谓之弑而有不诛,其论难知,非蒙之所能见也。故赦止之罪,以传明之。盾不诛,无传,何也?曰:世乱义废,背上不臣,篡弑覆君者多,而有明大恶之诛,谁言其诛?故晋赵盾、楚公子(9)比皆不诛之文,而弗为传,弗欲明之心也。问者曰:人弑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讨者,非一国也。灵公弑,赵盾不在。不在之与在,恶有厚薄。《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弗系臣子尔也。责不在而不讨贼者,乃加弑焉,何其责厚恶之薄薄恶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今赵盾贤而不遂(10)於理,皆见其善,莫见其罪,故因其所贤而加之大恶,系之重责,使人湛(11)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大义,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恶薄而责之厚也。他国不讨贼者,诸斗筲(12)之民,何足数哉?弗系人数而已。此所由恶厚而责薄也。《传》曰:轻为重,重为轻,非是之谓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赵盾嫌无臣责,许止嫌无子罪。《春秋》为人不知恶而恬行不备(13)也,是故重累责之,以矫枉世而直之。矫者不过其正,弗能直。知此而义毕矣。

    【注释】

    (1)微:微言。即隐微之言。  (2)修:进行,研究。  (3)遂:通,贯通。  (4)无:应为“有”。  (5)诬:伪,不真实。  (6)训:考察、核对。  (7)挂:受牵连。  (8)止:指许公子止,其父许悼公患疟疾,因饮药而死,公子止为未替父尝药后悔不已。  (9)楚公子比:灵王之子。他曾弑楚君而自立,后被其兄弟弃疾所杀。  (10)遂:顺。  (11)湛:同“沈”。  (12)斗筲:斗、筲都是量器,容量不多,喻人才短德浅。  (13)不备:不戒备。

    【译文】

    《春秋》喜好微言大义吗?它很重视记载的内容。《春秋》是研究本末的意义,通达变化的反应,了解生死的意义,贯通为人之道的最好的一部书。所以国君被杀,叛贼被讨伐,就妥善记载对他的诛责。如果没有人讨伐他,被杀国君就不记载他下葬,叛贼也不再有记载。不记载下葬,因为没有臣下了;叛贼不再在《春秋》中出现,因为他应该死去。现在,晋国赵盾杀死国君,四年之后,在另外的记载中重新出现,这不是《春秋》的通常记事方法。古今治学之人对这种情况感觉诧异并发问说:这里的弑君之人为什么在《春秋》中又重新出现?还要说:叛贼还未被征伐,为什么要记载下葬?为什么记载被杀国君下葬一事,是因不该记载下葬而记载了下葬一事。为什么又出现杀国君之人的名字?也是因不该重新记载而又重新出现了。这二者实质相同,所以不能不相似。赵盾在《春秋》中重新出现,仅仅是因为见于发问之词中,而分辫赵盾是不是亲手杀了国君,不是不应该受到谴责。也不能不认为悼公被杀而记载下葬,仅仅因为见于发问之词中,而分辨是否真的被杀,不是不应该处罚。如果是这样,《春秋》的理论就混乱了,怎么还能以它为准则呢?所以贯通起来排列在一起研究是与非,即使难以全面得出正确结论,也是同一种道义。现在谴责赵盾在传记中有记载,不去谴责他在传记中没有记载,是用比并排列的方法讨论正确的原则。不用比并排列的方式处理这类事,就是语言不真实。现在排列在一起观察都不应当为《春秋》之法处死,为什么还要谴责呢?《春秋》发问之事有几百次,回答发问有几千次,都保留在经文当中。反复援引类比,为的是从中找出原因。最终不用随意发表看法而得以在传记中有适当的回应。现在记叛贼不受谴责,所以全都在《春秋》中重新出现其名,却发问说这种在《春秋》中又重现其名是为什么,言论没有比这更没有道理的了,为什么能够有适当的回应?原来我所以能有回应,知道这种发问不虚妄。因为这种发问不是虚妄随意的,知道赵盾的诉讼不能不认真分辨。那些实际上是杀死父亲而实际上又免除罪名的人,已经存在了,也有那些实际上杀死国君而又不被谴责罪行的人。反过来拒绝他,不如慢慢地体会不被谴责的原因。况且我讨论赵盾的事是有根据的,《诗经》说:“别人有什么想法,我能够推测到。”这是说事物没有一样没有相近似之点的,考察它的外观,可以发现它内部情况。现在根据赵盾的处事可以知道他的内心想法,是谨慎行事而不暗中行害,综合起来看,他是诚实的,不是篡夺君位而乱杀的那一类。按照赵盾呼天号地的感叹言论,如果内心不忠诚,怎么能这样呢?所以考核事情的始终本末,赵盾并没有杀害国君的想法。受到阴谋弑君的牵连,错误在于没有马上离开本国,罪名在于没有声讨弑君者而已。臣下应该为国君讨伐贼寇,如同儿子应该替父亲予先尝药。儿子不尝药,所以加给他杀父的罪名;臣不讨伐贼寇,所以加给他杀君的罪名。这道理是相同的。用以宣示天下废弃人臣、儿子礼节的,它的罪恶之大就是这样。所以赵盾不讨伐贼寇,是弑君,与太子止不为父尝药是弑父没有区别。赵盾不该受到谴责,可用此来参证。发问的人又问道:说他弑君又不谴责?这种论调是很难理解的,不是无知者能够发现的。所以赦免公子止的罪过并在传记中记载下来。赵盾不受谴责,在传记中却不见记载,是什么原因?我认为,社会秩序混乱义礼被废弃,背叛国君不行臣道,篡夺王位杀死国君颠覆国家的人众多,如表明有大恶却不该受到责备,谁还能认为篡夺王位杀死国君的人应当受到谴责?所以晋国的赵盾、楚国的公子止,全无受谴责的记载,又不给他们作传记,是不想说明他的想法。发问的人说:人臣杀死自己的国君,地位高的大夫在位却不能讨伐,这种情况不是只发生在一个国家。晋灵公被杀,赵盾不在现场。不在现场和在现场,哪里有轻重的区别?《春秋》责备在现场又不讨伐贼杀的人,并不与贼杀者的后代发生联系。责备不在现场又不讨伐贼杀者,竟加以“弑君”的罪名,这不是使严重的罪恶减轻,使微薄的罪恶增多吗?我认为,《春秋》记事的原则,见到人们迷惑不清的,就为人们确立是非标准使人们清楚何是何非。如今赵盾贤德却与《春秋》的规则不符合,见到的全是他的善行,见不到他的罪过,所以就借着他的贤德而增加他的罪恶,将重大的责备加在他身上,使人对违反道义深入思考并自我反思省悟。我认为:唉!君臣之间的行为标准,父子之间的处事规则,还像这样明确严格,这就是罪过轻微却责备严重的原因。别的国家不讨伐贼寇的,那些无才无德的百姓,怎么能计算清呢?只是不联系人数罢了。这就是罪行严重却责备轻微的缘由。《公羊传》说:轻微变为严重,严重变为轻微,讲的不是这一道理吗?所以对公子比怀疑可以立为君,对赵盾怀疑没有臣子之责,对许止怀疑没有子嗣的罪责。《春秋》因为人们不知罪恶而安心行事却不警戒自已,所以加重谴责他们,以便纠正扭曲是非的社会并使它正直。纠正扭曲的如不超过正常限度就不能使它直。知道这个道理,意思就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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