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栗第三十八
《广志》曰(一):“栗,关中大栗,如鸡子大。”
蔡伯喈曰(二):“有胡栗。”
《魏志》云(三):“有东夷韩国出(四)大栗,状如梨。”
《三秦记》曰(五):“汉武帝果园(六)有大栗,十五颗一升。”
王逸曰(七):“朔滨【一】之栗。”
《西京杂记》曰(八):“榛栗,瑰栗,峄阳栗,峄阳都尉(九)曹龙所献,其大如拳。”
栗,种而不栽。栽者虽生,寻死矣。
栗初熟出壳【二】,即于屋里埋着湿土中。埋必须深,勿令冻彻(十)。若路远者,以韦囊盛之。停二日以上,及见风日者,则不复生矣。至春二月,悉芽生,出而种之。
既生,数年不用掌近【三】。凡新栽之树,皆不用掌近,栗性尤甚也。三年内,每到十月,常须草裹,至二月乃解。不裹则冻(十一)死。
《大戴礼.夏小正》曰(十二):“八月,栗零而后取之,故不言剥【四】之。”
《食经》藏干栗法(十三):“取穣灰,淋取汁渍栗。出【五】,日中晒,令栗肉焦燥,可不畏虫,得至后年春夏。”
藏生栗法【六】:着器中;晒细沙可燥(十四),以盆覆之。至后年二月(十五),皆生芽而不虫者也。
榛【七】:
《周官》注曰(十六):“榛,似栗而小。”
《说文》曰(十七):“榛,似梓,实如小栗。”
《卫诗》曰(十八):“山有蓁。”《诗义疏》云(十九):”蓁,栗属。或从木。有两种:其一种,大小枝叶皆如栗,其子形似杼子【八】,味亦如栗,所谓‘树之榛栗(二十)’者。其一种,枝茎如木蓼,叶如牛李色,生高丈余;其核中悉如李,生作胡桃味,膏烛【九】又美,亦可食啖。渔阳、辽、代【一0】、上党皆饶。其枝茎生樵,爇烛【一一】,明而无烟。”
栽种与栗同。
(一) 《艺文类聚》卷八七引《广志》作:“栗有关中侯栗,大如鸡子。”《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引则作:“栗有侯栗,关中大栗,大如鸡子。”与《要术》所引互异。《要术》第一“栗”字下,疑有脱文。
(二) 蔡伯喈,名邕。此条不见今传十卷本《蔡邕集》中。《艺文类聚》卷八七引有“后汉蔡邕《伤故栗赋》”,为有栗树被人伤折而作,《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引亦作《伤故栗赋》,但《初学记》卷二八引则作“伤胡栗赋”,“胡”疑“故”字之误。至于《要术》所引,当别有所本,非出《伤故栗赋》。
(三) 《三国志.魏志》卷三十记载马韩“出大栗,大如梨”。《后汉书》亦载“马韩……出大栗如梨。”
(四) “出”,金抄作“生”,他本作“山”,均误。《魏志.后汉书》原文及《艺文类聚》卷八七、《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引魏志均作“出”,兹改正。
(五) 《艺文类聚》卷八七、《初学记》卷二八、《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均引到《三秦记》此条,文字基本相同,惟“一升”类聚作”一斗”,《初学记》凡二引亦作“一斗”,《御览》同《要术》作”一升”。按汉一升约合今二合,只有二百毫升,十五颗栗只装满二百毫升,这栗是小栗,而《广志》等所载有如鸡蛋或如梨、如拳的大栗,此既云“大”,似应作“一斗”。
(六) “果园”,各本均作“栗园”,仅金抄作“果园”,《初学记》、《太平御览》引《三秦记》亦作“果园”(《艺文类聚》引作“■园”),字应作“果”,兹从金抄。
(七) 《艺文类聚》卷八七、《初学记》卷二八、《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均引到此条,出自“王逸《荔枝赋》”,文作:“北燕荐朔滨之巨栗。”(《初学记》“栗”误作“果”)。
(八) 《西京杂记》文作:“……栗四:侯栗,榛栗,瑰栗,峄阳栗(原注:“峄阳都尉曹龙所献,大如拳。”)。”较《要术》所引多“侯栗”一种。
(九) “峄阳都尉”,《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引作“峄阳太守”。按峄阳,山名,又名葛峄山(见《汉书.地理志》“东海郡下邳县”),在今江苏省邳县。史载并无峄阳郡,此作“峄阳都尉”或“太守”,当有误。
(十) “彻”,黄校、张校、明抄误作“撤”,据金抄、湖湘本改正。
(十一)金抄及《辑要》引作“冻”,湖湘本作“还”。奇怪的是明抄讹作“遝”,而湖湘本改作“还”,可以反映湖湘本的承传系统。
(十二)《大戴礼记.夏小正》篇“八月”:“‘栗零’。零也者,降也;零而后取之,故不言剥也。”“栗零”是《夏小正》原文;”零也者”以下是戴德的解释,即所谓《大戴传》。“零”指栗老熟后自总苞脱落,由于《夏小正》的上一条是“剥枣”(即击枣),所以这里说“不言剥”。《要术》是以意掇引。又此条原作双行小注接写在“不裹则冻死”的下面,但与正文无关,故为列出,并改为大字正文。
(十三)此条与下条“藏生栗法”,除标题作大字外,原均作双行小字,兹一律改为大字。
(十四)“晒细沙可燥”,仅金抄如文;黄校、张校、明抄、渐西本作“旷细沙可爆”,首末二字显系因形近而讹;湖湘本、《津逮》本作“细沙可煨”,脱讹更甚。按“可”有“好”、“合适”的意思,“可人”、“可口”……,习用甚多,这里“可燥”,犹言“好燥”,意即燥到合适的程度。注意这条仍是《食经》文,韩鄂《四时纂要》“九月”篇引《食经》正有沙藏栗法。《食经》文有不少它自己的习用语,卷七《笨曲并酒》篇“作■酒法”条“日中可燥”再见,用法正同。贾思勰则常用“好”字,如“好溜”、“好熟”、“好净”等等。从用语习惯,可以作为辨别是《要术》本文还是引文的参证之一。“可”,应存其旧。王祯《农书》改作“令”,以意率改,不足为据。又细沙晒燥后,和入藏栗的容器中,省掉“和之”一类字,也是《食经》文的特色。
(十五)明抄等作“二月”,金抄、黄校作“五月”。
(十六)“《周官》注曰”,原无“注”字。按此为郑玄注《周礼》文,非《周礼》本文,《辑要》引有“注”字,必须有,兹据加。《周礼.天官》“笾人”:“馈食之笾,其实枣、■(古“栗”字)、桃、干■(即干梅)、榛实。”郑玄注:“榛,似栗而小。”
(十七)“榛”,古亦作“■”,《说文》:“■,果实,如小栗。从木辛声。”又:“榛,木也。从木秦声。一曰菆也。”没有“似梓”的说法。但“■”字横写就变成了“梓”,“从木辛”也可以讹合为“似梓”。
(十八)见《诗经.邶风.简兮》,“蓁”作“榛”。邶、鄘、卫皆殷近畿地,邶风、鄘风得泛称为“卫诗”。
(十九)《诗经.简兮》“山有榛”孔颖达疏引陆玑疏:“栗属,其子小,似橡子,表皮黑,味如栗是也。榛字或作蓁,盖一木也。”《太平御览》卷九七三“榛”引陆玑《毛诗疏义》则作:“枝叶似栗树,子似橡子,味似栗。枝茎可以为烛。”又另引《诗义疏》和《要术》所引相似而较简:“榛,栗属,有两种:其一种,大小皮叶皆如栗,其子小,形似杼子,味亦如栗,所谓‘树之榛栗’者也。其一种,枝茎如木蓼,生高丈余,作胡桃味。辽、代、上党皆饶。”据此,《要术》所称的《诗义疏》,并非陆玑的《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
(二十)“树之榛栗”,《诗经.鄘风.定之方中》句。
【一】 古称北方为“朔”,也称“朔方”;“朔滨”,滨临北边之地。
【二】 “壳”,指包在栗果外面的由总苞发育而成的壳斗,古称”球”,亦称“房汇”,俗称“蒲”。《本草纲目》卷二九“栗”引《事类合璧》:“其苞自裂而子坠者,乃可久藏;苞未裂者,易腐也。”这里“出壳”,应理解为由总苞开裂散出,不是剥去栗壳。
【三】 “掌近”,和上篇的“掌拨”同样,都作“碰动”讲。“掌”即“牚”字,唐韩鄂《四时纂要》“九月”篇采《要术》讹作“穿”,反映是“牚”字的残形。
【四】 “剥”,击落。由“剥枣”而来,参看校记(十二)。
【五】 “出”,漉出,捞出。这是《食经》文的特色。
【六】 《食经》上条是藏干栗,是食用的;本条是藏生栗,是藏栗种的。板栗的种子,最宜沙藏。宋寇宗奭《本草衍义》:“栗欲干,莫如曝;欲生收,莫如润沙中藏,至春末夏初,尚如初收摘。”量多时分层储藏,就是现在的“层积处理”。
【七】 “榛”,桦木科的榛。果实为坚果,像橡子,可食用,亦可榨油。
【八】 “杼”,即卷五《种槐柳楸梓梧柞》篇引《尔雅》的“栩,杼”,亦即郭璞所注的“柞树”,正字应作“柔”,音墅,即壳斗科的栎。《尔雅》邢昺疏引陆玑疏:“今柞栎也。徐州人谓栎为杼,或谓之为栩。其子为皂,或言皂斗,其壳为汁,可以染皂,今京洛及河内言杼斗。谓栎为杼,五方通语也。”据此,杼、栩、柞、栎,四名同为一木。《古今注》:“杼实曰橡。”这里“杼子”即橡子。
【九】 “膏”,作动词用,指“膏”制成烛。将苇、麻茎、松木片之类缠扎成束,灌以植物或动物性油脂,或搀以植物种子(如■耳子、瓠瓣之类)等含油脂的耐燃物质,作成火炬式的“烛”,古称“膏烛”,也叫“庭燎”。卷三《杂说》篇的“假蜡烛”,比这个作法进步,但基本上还没有脱离这一类“膏烛”的形制。上文“核”,古亦指壳为“核”。“悉如李”,疑应作“悉如栗”,承上文“牛李”而讹。
【一0】渔阳,郡名,治渔阳县,故城在今北京市密云县。辽,指辽河地区。代,郡名,汉治桑干县,晋治代县,均在今河北省蔚县境。上党,见上篇注释【七】。
【一一】“樵”,这裹作柴薪讲,“生樵”犹言烧火。“爇”是点火,“爇烛”即点着当烛,作照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