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卷第五 伐木第五十五种地黄法附出

类别:子部 作者:贾思勰(北魏) 书名:齐民要术

    伐木第五十五种地黄法附出

    凡伐木,四月、七月则不虫而坚肕。榆荚下,桑椹落,亦其时也。然则凡木有子实者,候其子实将熟,皆其时也。非时者,虫而且脆也。凡非时之木,水沤一月,或火■【一】取干,虫皆不生。水浸之木,更益柔肕。

    《周官》曰(一):“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郑司农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二】者,松柏之属。”郑玄曰:“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则斩阳,夏则斩阴,调坚■也。”按柏之性,不生虫蠹,四时皆得,无所选焉。山中杂木,自非七月、四月两时杀者,率多生虫,无山南山北之异。郑君【三】之说,又无取。则《周官》伐木,盖以顺天道,调阴阳,未必为坚肕之与虫蠹也。

    《礼记.月令》(二):“孟春之月,……禁止伐木。郑玄注云:“为盛德所在也。”……孟夏之月,……无伐大树。“逆时气也。”……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四】,入山行木,无为斩伐。“为其未(三)坚肕也。”……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五】,则伐木取竹箭。此其坚成之极时也。””

    《孟子》曰(四):“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赵岐注曰:“时谓草木零落之时;使材木得茂畅,故有余。”

    《淮南子》曰(五):“草木未落,斤斧不入山林。”高诱曰:“九月草木解【六】也。”

    崔寔曰:“自正月以终季夏,不可伐木,必生蠹虫。或曰:‘其月无壬子日,以上旬伐之,虽春夏不蠹。’犹有剖析间解之害,又犯时令,非急无伐。十一月,伐竹木。”

    种地黄法【七】:须黑良田,五遍细耕。三月上旬为上时,中旬为中时,下旬为下时。一亩下种【八】五石。其种还用三月中掘取者。逐犁后如禾麦法下之。至四月末、五月初生苗。讫至八月尽九月初,根成,中染。

    若须留为种者,即在地中勿掘之。待来年三月,取之为种。计一亩可收根三十石。

    有草,锄不限遍数。锄时别作小刃锄,勿使细土覆心。今秋取讫,至来年更不须种,自旅生【九】也。唯须锄之。如此,得四年不要种之,皆余根自出矣。

    (一) 见《周礼.地官》“山虞”,文同。“郑玄曰”作“玄谓”,是郑玄先引郑司农(名众)的解说,然后申以己见。这里作二人分注,是贾氏所改。“冬则斩阳”以下郑玄注作:“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余同。

    (二) “无”,《月令》均作“毋”;“无为斩伐”,作“毋有斩伐”,余同。注文均《郑玄》注,除虚字互异外,余亦同。

    (三) “未”,黄校、明抄误作“木”,院刻、金抄、湖湘本同郑玄注作“未”。

    (四) 见《孟子.梁惠王上》篇,句末有“也”字。赵岐注无“得”字。

    (五) 见《淮南子.主术训》,“不”下有“得”字。今本高诱注作:“九月草木节解,未解不得伐山林也。”与《要术》引异。按《淮南子》有许慎及高诱注本,许注本久已佚失。今本题高诱注者,杂有许注文,而题许慎注者(如《四部丛刊》本),实际多同高注本。二本实已混淆,无从分别。隋杜台卿《玉烛宝典》及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多引许注,则其书唐时尚在。

    【一】 “■”同“惫”,《玉篇》:“火干也。”指逼近火旁烘炙。章炳麟《新方言.释器》认为后来变成“焙”字。

    【二】 “生”,不凋谢,意谓常绿。

    【三】 “郑君”,指郑玄。这里贾氏不同意二郑之说。

    【四】 “虞人”,管山林泽苑的官。

    【五】 冬至日最短,因亦称冬至为“短至”。

    【六】 “解”是枝叶凋落,即今本《淮南子》注所谓“节解”。《文选》左思《吴都赋》:“草木节解。”唐吕延济注:“草木凋落。”

    【七】 地黄,属玄参科,多年生草本,其根可染黄色,亦供药用。卷三《杂说》篇有用地黄根染御黄法,本篇亦系用作染料。又此条种地黄法应附在种染料作物各篇之后,现在附在这里,可能是在全卷写成后再补上的。

    【八】 “种”,指种根,即地黄根,下同。

    【九】 “旅生”,原指野生,这里指自宿根发生,参看卷三《种胡荽》篇注释【一0】。但地黄连作,影响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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