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一)、果蓏、菜茹非中国物产者(二)
聊以存其名目,记其怪异耳。爰及山泽草木任食,非人力所种者,悉附于此。
(一) “谷”,原作“■”,沿讹字。“谷”从“■”,由于和”■”形很相近,很早就有这样写法的。本卷内“五谷〔一〕”及“禾〔三〕”的各“谷”字,也都写作“■”,兹一并改作正写。
(二) “五谷、果蓏、菜茹非中国物产者”,本卷仅此一篇,在全书中是第九十二篇。贾氏自序称:“凡九十二篇,束为十卷”,这就是最后一卷的最后一篇。照以前九十一篇例,篇题下应有“第九十二”字样,除渐西本加这四字外,他本都没有,现在保留两宋本的原样不加。卷内共一四九个小标题,不能称“篇”,我们叫它作“目”。
所谓“非中国物产者”,指不是中国北方(主要是后魏疆域)所生产;“非人力所种”,当然是野生。但卷内所记,并不完全符合这个原则。例如卷六《养羊》篇有种芰、芡、藕等法,而本卷有“■〔二二〕”、“芡〔二六〕”二目及“菜茹〔五0〕”的“荷”条,既是北方原有,也不能以野生于南方来解释。另外,即使在一四九个项目的本身,也有重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