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卷第十 鬼目三六

类别:子部 作者:贾思勰(北魏) 书名:齐民要术

    鬼目三六

    《广志》曰(一):“鬼目【一】似梅,南人以饮酒。”

    《南方草物状》曰(二):“鬼目树,大者如李,小者如鸭子。(三)二月花色,仍连着实。七八月熟。其色黄,味酸;以蜜煮之,滋味柔嘉。交址、武平、兴古、九真有之也。”

    裴渊《广州记》曰(四):“鬼目、益知【二】,直尔不可啖;可为浆也。”

    《吴志》曰(五):“孙皓时有鬼目菜【三】,生工人黄耇家。依缘枣树,长丈余,叶广四寸,厚三分。”

    顾微《广州记》曰(六):“鬼目,树似棠梨,叶如楮,皮白,树高。大如木瓜,而小邪倾,不周正,味酢。九月熟。”

    “又有‘草昧子【四】’,亦如之。亦可为糁用。其草似鬼目。”

    (一) 《太平御览》卷九七四果部“鬼目”引《广志》“以”下多“之”字,余同《要术》。

    (二) 《太平御览》卷九七四引作《南方草木状》,但文字和《要术》比较,除校记(三)外,只有个别虚词差别,仍应是《南方草物状》,参看“刘〔二四〕”校记(二)。嵇含(?)《南方草木状》不载此条。

    (三) “大者如李,小者如鸭子”,有误字。《御览》引作“大者如木子,小者如鸡子。”“木子”如非“李”字割裂错成,则下文引顾微《广州记》有“大如木瓜”,李时珍引刘欣期《交州记》也说”大者如木瓜,小者如梅李”(见校记(六)),也许是“木瓜”之误。否则“大”、“小”倒错了,应是:“小者如李,大者如鸭子”。又上文“树”字,疑衍,或者“树”下有脱文。

    (四) 《太平御览》卷九七四引裴渊《广州记》“知”作“智”,“可”讹作“敢”,余同《要术》。

    (五) 《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纪……三年……八月,……有鬼目菜,生工人黄耇家。……”下面同《要术》,但“叶”作”茎”。《晋书.五行志》并载其事,“叶”亦作“茎”。《太平御览》卷九九八百卉部“鬼目”引《吴志》作:“建邺有鬼目菜,于工人黄狗家生。依枣树,长丈余,茎广四寸,厚二分。”“茎”均应是”叶”字之误。

    (六) 顾微《广州记》此条《太平御览》卷九七四引作《交州记》,内容全同(“昧”作“眯”,“用”误“因”)。《本草纲目》卷三一果部“麂目”引有刘欣期《交州记》一条,内容则有异(似杂有《南方草物状》文句,如“二月生花,仍连着子”),全文是:“鬼目,出交趾、九真、武平、兴古诸处。树高大,似棠梨,叶似楮而皮白。二月生花,仍连着子。大者如木瓜,小者如梅李,而小斜,不周正。七八月熟,色黄,味酸。以蜜浸食之佳。”

    【一】 “鬼目”,《本草纲目》卷三一果部“麂目”:“鬼目有草木三种,此乃木生者。其草鬼目,别见草部白英下。又羊蹄菜,亦名鬼目:并物异名同。”是李时珍以木本鬼目指为麂目,而以白英和羊蹄二种为草本鬼目。“麂目”是“五和糁”的材料之一(见“枸橼〔三五〕”注释【二】),唐陈藏器《本草拾遗》最先着录,李调元《南越笔记》卷十三“广东诸果”称:“一曰鬼目子,大如梅李,皮黄肉红,味甚酸,人以为蔬。以皮上有目,名鬼目,一曰麂木。”《要术》引《广志》、《南方草物状》等条所称鬼目,即是麂目,但未悉是何种植物。又《神农本草经》:“石南,……名鬼目。”《图经本草》:“樗木,……江东人呼为鬼目。”石南是蔷薇科的石楠,樗木即臭椿,是黄楝树科,虽然也都是木本鬼目,可是和这里不相干。”白英”,参看注释【三】。“羊蹄”,见“羊蹄〔七二〕”(别名鬼目,已见于神农本草经)。

    【二】 “益知”即“益智”,见“益智〔四一〕”。

    【三】 李时珍认为《吴志》的“鬼目菜”,即是草本鬼目之一的白英(见《本草纲目》卷十八“白英”)。吴其浚也这样认为,并说:“老根生者,叶大,有五桠,……《吴志》所云‘……叶广四寸,厚三分’,不足异也。”因指出《要术》将《吴志》的“鬼目菜”与”岭南鬼目果”同列为误(见《植物名实图考》卷二二“白英”,但也没有说明“鬼目果”是什么)。“白英”,《神农本草经》已有记载,自后本草书认为即是《尔雅.释草》的“苻,鬼目”,也就是郭璞注《尔雅》所称的“鬼目草”。茄科的白英,和《吴志》所述有些相像。

    【四】 “草昧子”,未详何物。但从下文“亦如之”,可知其“味酢”,所以和木鬼目同样,也可以和蜜为“糁”。下文“其草似鬼目”,这个草本鬼目,所指也不明,也无从推测是白英还是羊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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