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於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於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於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於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於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於见闻及亲所历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终。
译文:
在所有案件的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决。而要对犯人判处死刑,最要紧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线索及实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线索和实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检验勘查的手段。因为人犯是生是死,断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张还是铸成,全都取决于根据检验勘查而下的结论。这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州县审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员必须亲身参与检验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无比谨慎小心才行啊!近年来各地方衙门,却把如此重大的事项交给一些新任官员或是武官去办理,这些官员没有多少经验,便骤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验人员从中欺瞒,衙门中的低级办事人员居中作奸捣鬼,那么案情的扑朔迷离,仅仅靠审问是很难弄清楚的。这中间即使有一些干练的官员,但仅凭着一个脑袋两只眼,也很难把他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何况那些远远望着非亲非故的尸体不肯近前、对血腥恶臭避之犹恐不及的官吏们呢!我宋慈这个人四任执法官,别的本事没有,惟独在断案上非常认真,必要审理了再审理,不敢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如果发现案情中存在欺诈行为,必然厉言驳斥矫正,决不留情;如果有谜团难以解开,也一定要反复思考找出答案,生怕独断专行、让死者死不瞑目。我常常在想,案狱之所以会出现误判,很多都是缘于细微之处出现的偏差;而勘查验证失误,则是因为办案马虎、经验不足造成。有鉴于此,我广采博引近世流传的法医学著作,从《内恕录》一路下来共有好几种,认真消化,汲其精华,去其谬误,再加上自己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编成一本书,起名《洗冤集录》,在我湖南任上刊印出来,给我的同僚们研读,以便他们在审理案子时参照。这就如同医生学习古代医书处方一样,在诊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够厘清脉络,做到有章可循,再对症施药,则没有不见效的。而就审案来说,其所起的洗清冤屈、还事实于本来面目的结果,与医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字惠父),作序于淳佑年丁末嘉平节前十日。
各位贤良官员,如果在自己所见所闻以及亲身参与办理的案子中,发现有与本书中列举的审理勘查方法及案例例外的情况,恳请费神以片纸记录下来,惠赐于我,以便我把遗漏的案例增补进去。宋慈再拜禀告。
洗冤集录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