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疑难杂说 上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 。

    译文:

    (一)大凡验尸,不过是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杀、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数种而已。但是有的被人勒杀却类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却类似自行投水;斗殴受伤在担保限期内死亡而实际上却是由于病患而死;男佣、女仆因被责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道理有多种多样,都是疑难。临时须详细验看检查,切不可存有轻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厘,就会失之千里。

    (二)凡检验疑难尸首,如果是尖刀物所伤穿透过肢体的,要验看内外伤口的情况,伤口大的地方是穿入处,伤口小的地方是透过处。如果尸体已烂,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对照伤到的地方。

    尸体如果是覆卧,右手握有短的带刃物以及竹头之类,伤在喉至脐下一带的,恐怕是酒醉掼倒,自压自伤而死。如果尸体附近有登高之处或泥,要看验死者身上有没有钱物,有没有损动去处,恐怕是因为取物失脚自伤自死之类。

    (三)检验妇女尸体不见伤损的地方,要验看阴门,恐怕有人从这里插刀入腹内。刀离皮浅的,便肚脐上下微有血晕出现,深的便没有。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谋生的妇人身上。

    如果是男尸,要看验顶心,恐怕有平头钉:要看验粪门,恐怕有硬的东西从这里插入。这多是同床干的,因为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而谋害的。

    (四)凡尸体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脸的一边有些像肿的样子,这多是被人用东西搭在口鼻上捂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死,不见痕迹,更看项上肉硬就是。务必要看手脚上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迹;大小便二处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这一类情况,方才看嘴里有没有涎唾,喉咙中肿与不肿。如果有口涎及喉肿现象,恐怕是患缠喉疯而死的,应当详细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来有窥伺图谋,事迹分明,又已招认伏罪,方可检出。如果没有什么形迹,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

    (五)多有人相斗殴罢,各自分散,散后,有的人去近处江河、池塘边洗濯头脸上的血迹,或取水吃,但因为方才相打罢,还很疲劳;或因酒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由于落水时还是活的,因而尸体的肚腹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尸体上有殴打伤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记在验尸状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为简捷了当。因为打伤,虽在要害地方,还有担保限期,在法律上虽在保限内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殴伤法论处(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现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纵使有伤痕,其实是因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曾经有位验官因看到死者头上的伤损,便定作因打伤后昏迷,不觉倒在水内致死。竟将打伤地方当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来罪人翻案不绝。

    更有相打分散后,乘高扑下失足跌的,也是这样。只要验看失脚处高下、扑伤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还必须查问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见证人。

    (六)凡检验因争斗致死的尸体,虽然双方曾经互相殴打的事很清楚,但是尸体上并不见有伤损,这要怎样来定要害致死之处呢?这一定是被伤人本来就患有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到争斗时有所触犯,以致气绝而死了的。这样的情况,多是睾丸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热敷一顿饭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压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睾丸自下,便是验证。然后仔细验看要害致命所在。

    (七)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想设法取得它,于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刚要渡过中流的时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这自然是没有伤痕的,怎样检验呢?先验看死者尸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胀,这就是乙比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要审问查明甲作案时的原始情节,要有赃证加以验证,就会万无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气绝身死。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

    (八)有一个乡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邻人的儿子携带锄头一起去开山种粟。经过两宿不归。待前往探看时,竟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遂报告到官府。经查死者衣服都在,发出公文请官验尸。验官到达地头,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后脖颈骨被砍断,头部和面部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屋外的,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在屋内的,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官府但以两尸各有伤痕,别无财物,定作两相并杀而死。一验官独说:「不然。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度案情,作为两相并杀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尸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怀疑,那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手不方便啊。」后来没有隔几天,就捕获到了一个怀仇并杀两人的凶手。悬案大白,遂报告到州府,将凶手处了极刑。如果不是这样,那两个人的冤仇就要永无归宿了!大凡两相并杀,所有伤痕都无可疑,即可予以检验定案。贵在精细专心,不可疏忽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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