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子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译文:
(一)覆验结果与前检无异,才能负责证明,备文上报。万一致命处不清楚,伤痕不一样,如将药死了的作病死了的之类,不可粗略呈上。前检有了弊病,覆验者怎么可以不细心考察?那恐怕是要受到连累的了。
(二)覆验结果与前检只有细小的不同,可以迁就改正;果真有重大出入,就不可依从。更要再三审问本案的关系人等,如众人都说可变,方根据所检验到的与前检不一致的事实和理由加以改定申报。不可根据一己之见,就加以改变。
(三)覆验时,如果尸体已经过多日,头面膨胀,皮发脱落,口唇翻张,两睛突出,蛆虫咂食,着实坏烂不堪,无从下手,若是刃物伤、他物伤、拳打足踢伤等伤处已虚空了,才能作「无凭覆验」备文申报。如果是他物伤及刃物伤造成骨损了的,应当加以冲洗仔细检验,必须于验尸状内申说致命原因,岂可作「无凭检验」申报上级?
(四)覆验官检验完毕,如无争论,方可把尸体交给尸亲。没有尸亲的,责成本地都保加以掩埋,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不可发还尸体。且掘一坑,就所垫物抬尸安放坑内,上面用门扇盖好,用土掩埋成坟堆,周围用石灰打上印记,防备后来官府再检验覆查。还要责成看守人员立下看守状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