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十三、受杖死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 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译文:  

    对于受杖刑致死的人要定验所受杖处疮痕的阔狭,看验阴囊和妇人的阴户,以及两胁肋、腰、小腰等处,有没有血荫痕。

    小杖的伤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的伤痕,左右各方圆三寸到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伤的周围也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的去处。

    背上的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果日数少时,宜说,兼疮伤的周围有毒气攻注,青赤〈皮达〉皮紧硬的去处。如果日数多时,宜说,兼疮伤的周围也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的去处。将养不好,致命身死。

    又有审问时用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的,尤其须要细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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