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译文]
媒氏掌管民众的婚姻。凡男女自[出生三月]取名以上的,都要记录他们出生的年月日和姓名。使男子年满三十而娶妻,女子年满二十而出嫁。凡娶再嫁妇为妻和接纳再嫁妇所带子女的,都要加以记录。仲春二月,令男女成婚。这个时候,如果有私奔的也不加禁止。如果无故该嫁娶而不嫁娶的,就要处罚。了解男女[过了婚龄]尚未成婚的而帮助她们成婚。凡嫁女娶妻,送聘礼用缁帛,不超过五两。禁止[把生前没有夫妻名分的男女]迁葬在一起,禁止对于殇死的男女再行嫁娶。凡因男女淫浃引起的争讼,在胜国的社坛听断;其中有触犯刑律的,交给司法官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