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馀。
[译文]
泉府掌管用[所征收的]市场税款,收购市场上卖不动、滞销而又切于民用的货物,按原价收购,一件一件地加上标签标明价钱,以待急需的人购买。购买者各从他们的主管官那里采邑的人从他们的邑宰那里,国都的人和四郊的人从他们的有关官吏那里[开出证明],然后卖给他。凡赊取钱物的,为祭祀而赊取不超过十天归还,为丧事而赊取不超过三个月归还。凡民有贷取钱物的,就同他的主管官一起辨别钱物而授给他,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来收取利息。凡国事所需钱物都从泉府支取。[夏历]年终,计钱物的收支,而缴纳盈余[给职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