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六安县人有嬖其妾者)治命与二子均分。二子谓妾无分法。杜杲书其牍曰:“《传》云:‘子从父命。’《律》曰:‘违父教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训。然妾守志则可,或去或终,当归二子。’部使者季衍览之,击节曰:“九州三十三县令之最也!”
【译文】
宋朝时一名六安县人宠爱侍妾,临终时遗命财产由侍妾与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则认为妾没有分享财产的道理,一状告进官里。杜杲(邵武人,字子昕)在判决的公文上写道:“《(左)传》上说:‘儿子应遵从父亲的命令’。萧何制定的《律(法)》规定:‘不得违反父亲的命令’,可见父亲的话就是命令。儿子违反父亲的命令,不可以认为是对的。因此,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
刑部使者季衍看了,非常赞赏,说:“史书上曾称赞汉朝儒者引用经书来决断讼狱。这里既引用古书,又引用律法,义正辞严,足以使两个儿子心服口服。”又说:“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因为侍妾如果改嫁,就断绝原有的亲情了;如果去世,依礼法儿子应该承受遗产,论断如此公正,足以使两个儿子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