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二十)

类别:史部 作者:不详 书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原文:

    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後。無男以父母,無父母以妻,無妻以子女為後。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敖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喪棺在堂上,未葬,與丁母素夜喪,環棺而哭,甲與男子丙偕之棺後內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廷尉[左“孛”右“文”]、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皆曰:律,死置後之次,妻次父母;妻死歸寧,與父母同法。以律置後之次人事計之,夫異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喪,資當次父母如律。妻之為後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不孝棄市;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敖悍,完之。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奸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為舂。告杜論甲。今廷史申徭使而後來,非廷尉當。議曰:當非是。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廷尉教等曰:當棄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家三日,子當何論?廷尉 等曰:不當論。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 等曰:不聽死父教,無罪。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 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擦,娶者無罪。又曰:欺生夫,誰與欺死夫罪重? 等曰:欺死夫,無論。又曰:夫為吏居官,妻居家,日與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之,何論? 等曰:不當論。曰: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輕〕于侵欺死夫,□□□□□□□與男子奸棺喪旁,捕者弗案校上,獨完為舂,不亦重乎? 等曰:誠失之。

    译文:

    原有法律规定:

    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

    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三十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

    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

    教人不孝,次不孝者之律。

    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

    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现有杜县泸里一女子甲,丈夫公士丁因病死亡,棺材停放在堂上未安葬,和丈夫丁的母亲素夜晚守丧,环绕棺材哭泣。这时,该女子甲便和一男子丙一同到棺材后的室内通奸。次日早上,死者的母亲素到官府告甲。官府拘捕了甲,但如何定罪,难以断决。

    案件呈报到廷尉后,廷尉敦[左“孛”右“文”]、正始、监弘,以及廷尉史武等三十人对此案进行了讨论。共同认为法律规定,人死后的继承顺序是,妻子在父母之后。妻子死亡的丧假和父母相同。参照法律关于“置后”顺序的规定,丈夫尊于妻子。妻子事奉丈夫,以及为其服丧,应按对待父母一样。妻子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在夫、父母之后。丈夫、父母死后尚未安葬,便在棺材旁与人通奸,应当按不孝论罪。不孝罪判处死刑。次于不孝罪的刑罚是黥为城旦舂。敖悍罪处完刑。审定:妻对夫的尊敬,仅次于父母。而女子甲的丈夫死后不悲哀,并在未葬的棺旁与人通奸,犯了不孝和敖悍两种罪。拘捕后虽未审定案情、戴上木枷,但女子甲仍应判决完为舂的刑罚。告知杜县县廷,按此审议论处女子甲。

    廷尉史申徭役外出返回后,不同意廷尉等人的论断。他说:“廷尉的论断不对。法律规定:  ‘不孝弃市’,亲父三天没有饭吃,其子应处何罪?”廷尉教等人说:“应该判处‘弃市’。”又问:“有一人的父亲死后,其家三日都没祭祀,如何判处此人的罪?”廷尉[左“孛”右“文”]等人答道:“不应当论罪。”再问:“儿子不听从生父的教导,和不听死父的教导相比,谁的罪重?”教等说:“不听死父教,不能定罪。”又问:“丈夫在世妻子自嫁他人,和丈夫死后而嫁人哪条罪重?”廷尉[左“孛”右“文”]等人答道:“丈夫在世妻子自嫁者,以及娶其为妻者,都应黥为城旦舂。丈夫死后妻子嫁人,她和娶她的人,都没有罪。”又问:“欺骗在世的父亲和欺骗已死的父亲。哪种情况罪重?”教等答:“欺骗已死的父亲,不能论罪。”又问:“夫做官,居住在官府。妻居住在家,常和一男了子通奸。其夫前往捉奸,没有抓住,如何论处?”[左“孛”右“文”]等说:“不应当论处。”于是,廷史申说道:“廷尉、廷史诸位都认为欺骗死父罪轻于欺骗生父;欺辱在世丈夫的罪[重]于欺辱已死的丈夫。女子甲的丈夫死后未葬,和一男子在棺材旁通奸,捉奸者并没有审核事实,将他们戴上木枷解送官府,就断决‘完为舂’,难道不太重吗?”廷尉[左“孛”右“文”]等人承认:“不错,是判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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