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客曰。掺刀自割。固害慈心。若自人杀之。而我食之。有何不可。
答曰。此掩耳盗铃也。若谓自人杀之。即可嫁祸于人。则屈受官刑者。但当怨隶人,不当怨官长矣。噫。物类可欺。自心可欺耶。
译文
问:亲自拿刀杀生,确实有损慈悲之心。不过若是别人杀了,而我才吃,又有何不可呢?
答:你这叫做掩耳盗铃呀,若是认为别人杀的,就可以嫁祸于人。那么委屈受到用刑之人,是否应当埋怨执刑之人,而不应当埋怨下令用刑之官长呢。唉,畜生可以欺骗,然而可以欺骗得了自己的良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