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1),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2);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3)。
注释:
(1)大辟:古代五刑之一,即死刑。
(2)贼:揣摩,揣度。
(3)干誉:求取名誉。
译文:
对君子讲信义,对小人施刑罚.刑罚定成死罪,是罪恶到了顶点,这又是小人中最厉害的了.宁可为了信义而死,不愿苟且偷生,把死看得象回家一般,这又是君子中特别难以办到的.
当唐太宗贞观六年的时候,选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释放了让他们回家,并约定时间叫他们自动回来接受死刑;这是用君子难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坏的小人一定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终于自己回来,竟没有一个失约的:这是君子难于做到的事,小人却轻而易举的做到了.这难道是近于人情的么 有人说:"罪大恶极,的确是小人了;但是等到对他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变成君子.因为恩德进入人心很深,能很快改变人们的气质,所以出现了象这样的情况."我说:"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正是为了求得这种声誉啊.这样看来,哪里知道放囚犯回去,不是预料他们一定再回来以希望赦免,所以才释放他们呢 又哪里知道被释放回来的囚犯,不是预料自动回来一定能够赦免,所以才再回来的呢 料想囚犯一定回来才释放他们,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料想上面一定赦免他们才再回来,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我只见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来造成这种声誉,哪里有什么布施恩德和懂得信义呢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唐太宗向天下布施恩德,到这时已经六年了,还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恶极的事;然而一天的恩德,却能使他们视死如归,保存信义,这又是讲不通的理论啊."
既然这样,那么怎样做才好呢 我说:"释放了回来的,把他们杀掉而不赦免;然后再释放一批,他们又回来了,这样才能知道是布施恩德所造成的.然而这是一定不会有的事啊.至于释放了能够自动回来再加以赦免,只能够偶然试一试罢了;如果屡次这样做,那么杀人犯就都不会死了,这能够作为天下经常的法律么 不能作为经常的法律,难道是圣人的法律么 因此,尧,舜和三王治理天下,一定根据人情,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尚,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名誉.
赏析:
这是一篇史评,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
文章开门见山,警拔有力。从“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说起,定下了全文的基调,标出全文的主旨。接着从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以君子与小人相比较,反复论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违反法度,只不过是借此邀取名誉的一种手段。议论纵横,深刻入髓。
“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而不是什么“施恩德”“知信义”,揭露得可谓明快酣畅。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为“天下之常法”,而应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本文据史立论,层层辨析,论证充分,结论高远,警醒人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