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间,有术人携一植,植中藏小人,长尺许。投一钱,则启植令出,唱曲而退。至掖,掖宰索植入署,细审小人出处。初不敢言。固诘之,始自述其乡族。盖读书童子,自塾中归,为求人所迷,复投以药,四体暴缩;彼遂携之,以为戏具。宰怒,杀术人。留童子欲医之,尚未得其方也。
【译文】
康熙年间,有一个卖艺的人,带着一个盛酒的小桶,桶里藏着个小人,高一尺多。有人把一枚钱投给那卖艺的,他就打开酒桶让小人出来,唱一个曲子,就又退回酒桶里。
到了掖县,掖县的县令要卖艺的人交出酒桶,把它带回县衙。仔细审问那小人,问他是从那里来的。小人开始不敢说。县令坚持问他,他才开始述说他的家乡和亲族。原来他是一个读书的儿童,从学塾放学回家,被那艺人所迷,又喂他一种药,四肢急速缩小。那艺人就带着他,做为表演的工具。县令大怒,把那卖艺的处死了。留下那孩子,想要医好他,尚未得到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