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二年四月)
婚聘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即生者有縻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乃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念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
卷三 ◇定婚葬律令诏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 |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快捷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