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令刺史监括僧只谷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永平四年夏)

    僧只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山林僧尼,随以给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但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徵责,不计水旱,或傥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细民嗟毒,岁月滋深。非所以矜此穷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自今已后,不得专委维那、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监括。尚书检诸有僧只谷之处,州别列其元数,出入赢息,赈给多少,并贷傥岁月,见在未收,上台录记。若收利过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复徵责。或有私债,转施傥僧,即以丐民,不听收检。后有出贷,先尽贫穷,徵债之科,一准旧格。富有之家,不听辄贷。脱仍冒滥,依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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