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 议定条格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后魏文
理有一准,则民无觊觎,法启二门,则吏多威福。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品,提防万物。可令执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相连。务在约通,无致冗带。(《魏书·出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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