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 禁私度僧令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熙平二年春)

    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统、维那与官及精练简取充数。若无精行,不得滥采。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寮节级连坐,统及维那移五百里外异州为僧。自今奴婢,悉不听出家,诸王及亲贵,亦不得辄启请。有犯者,以违旨论。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里外为僧。僧尼多养亲识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为弟子,自今断之。有犯还俗,被养者归本等。寺主听容一人,出寺五百里,二人千里。私度之僧,皆由三长,罪不及己,容多隐滥。自今有一人私度,皆以违旨论。邻长为首,里党各相降一等。县满十五人,郡满三十人,州镇满三十人,免官,寮吏节级连坐。私度之身,配当州下役。(《魏书·释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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