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 奏劾高阳王雍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臣闻赏必以道,用防淫人之奸;罚不滥及,以戒良士之困。刑者,亻刑也。每垂三宥,秉律执请,不得已而用之。是小大之狱,察之以情,一人呼嗟,或亏王道。刑罚得失,乃兴废之所由也。窃闻司州牧、高阳王臣雍栲杀奉朝请韩元昭、前门下录事姚敬贤,虽因公事,理实未尽。何者?太平之世,草不横伐,行苇之感,事验隆周。若昭等状彰,死罪以定,应刑于都市,与众弃之;如其疑似不分,情理未究,不宜以三清九流之官杖下便死,轻绝民命,伤理败法。往年在州,于大市鞭杀五人,及检赃状,全无寸尺。今复酷害,一至于此。朝野云云,咸怀惊愕。若杀生在下,虐专于臣,人君之权,安所复用。自开古以来,明明之世,未闻斯比也。武王曰:「吾不以一人之命而易天下。」盖重民命也。请以见事付廷尉推究,验其为劫之状,察其栲杀之理,使是非分明,幽魂获雪。(《魏书·任城王澄传》。又略见《北史》十八《任城王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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