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 驳元珍议乙龙虎罪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后魏文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礻覃,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龙虎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礻覃即吉之月。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礻覃中复可以从御职事。《礼》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则大祥之后,丧事终矣。既可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若如府判,礻覃中鼓琴,复有罪乎?求之经律,理实未允。(《魏书·礼志》四。延昌二年,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龙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领军元珍上言:「冒哀求仕,五岁刑。」三公府郎中崔鸿驳云云。又见《通典》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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