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 奏请更议刘辉事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孥戮,募则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魏书·刑罚志》。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阳县民张智夺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殴主伤胎,辉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容妃、慧猛,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馀如奏。尚书三公郎中执不下,右仆射游肇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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