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五 ◇ 奏张回转卖费羊皮女罪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死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俞阝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魏书·刑罚志》。延昌三年,尚书李平奏。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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