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七 ◇ 奏奸吏逃刑止徙妻子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慎狱审刑,道焕先古。垂宪设禁,义纂惟今。是以先王沿物之情,为之轨法,故八刑备于昔典,奸律炳于来制,皆所以谋其始迹,访厥成罪,敦风厉俗,永资世范者也。伏惟旨义博远,理绝近情,既怀愚异,不容不述。诚以败法之原,起于奸吏,奸吏虽微,败法实甚。伏寻诏旨,信亦断其逋逃之路,为治之要,实在于斯。然法贵止奸,不在过酷,立制施禁,为可传之于后。若法猛而奸不息,禁过不可永传,将何以载之刑书,垂之百代?若以奸吏逃窜,徙其兄弟,罪人妻子,复应从之,此则一人之罪,祸倾二室。愚谓罪人既逃,止徒妻子,走者之身,悬名永配,于眚不免,奸途自塞。(《魏书·郭祚传》。世宗诏以奸吏逃刑,悬配远戍,若永避不出,兄弟代之。祚奏,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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