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 奏处裴植死刑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魏文

    (孝明初即位)

    羊祉告植姑子皇甫仲达云:「受植旨,诈称被诏,率合部曲,欲图率军于忠。」臣等穷治,辞不伏引。然众证明丙。案律,在边合率部众不满百人以下,身犹尚斩,况仲达公然在京,称诏聚众,喧惑都邑,骇动人情。量其本意,不可测度。案《诈伪律》,诈称制者死。今依众证,处仲达入死。金紫光禄大夫、尚书、崇义县开国侯裴植,身居纳言之任,为禁司,仲达又称其姓名,募集人众,虽名仲达切让,无忿惧之心。众证虽不见植,皆言促达为植所使。召仲达责问而不告列,推论情状,不同之理不可分明。不得同之常狱,有所降减。计同仲达,处植死刑。又植亲率城众,附从王化,依律上议,唯恩裁处。(《魏书·裴叔业附传》。兄子植为度支尚书。会韦伯昕告植欲谋废黜,尚书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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