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 王公五等爵有罪降本爵一等议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后魏文
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魏书·刑罚志》。延昌二年,诏议律之制,与八坐门下参议。皆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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