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整饬吏治诏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全唐文

    每年十月,委当道按察使较量理行殿最,从第一等至五等奏闻较考,仍使吏部长官总详覆,诸州亦比类定为五等奏闻。上等为最,下等为殿,中间三等,以次定优劣,改转日凭为升降。县令每年选举人内准前条访择补置。在任有术一任申,使状有两请兼户口复业带上考者,选日优与内官。其使状有一请兼带上考者,满日不限选数听集,优与处分。刺史第一等量与京官。若要在州未可除改者,紫微黄门简勘闻奏,当加优赏。京官不曾任州县官者,不得拟为台省官。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於求事,选日拔擢一二千人,不须限以资次,必须究其声实,不得妄相汲引。自古乡举里选,实课人之淑慝。其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并诸色选人者,若有乡闾无景行,及书判全弱,选数纵深,亦不在选限。崇化致理,必在得人,奖善劝能,义资师古。皆有烦滥,未闻厘革,循名责实,其道不行。为人择官,人蠹犹在,既复政理,不可因循,须加简勘,以正颓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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