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禁诉冤自刑诏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全唐文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有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如果你对全唐文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全唐文》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