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 ○严犯赃罪诏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全唐文

    凡在职司,必当廉慎,苟怀贪汙,实紊政经,为理之先,固在惩诫。共犯赃官,本据律文,刑名甚重,顷者多从宽宥,不足惩奸,切在申明,使其知惧。自今以后,如钱谷稍多,及情状难恕者,宜杖决配流。馀并比类,节级科处。如有此色,所在长吏及观察使不能纠察,事发之后,并据所犯轻重加责罚。庶警贪吏,以惠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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