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六 ○定盐铁度支等官赃罪诏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
全唐文
朝廷典刑,理当画一,官吏赃坐,不宜有殊。内外文武官犯入已赃绢三十匹,尽处极法,惟盐铁度支户部等司官吏,破使物数虽多,只遣填纳,盗使之罪,一切不论。所以天下官钱,悉为应在,奸吏赃污,多则转安。此弊最深,切要杜塞。自今已后,度支盐铁户部等司官吏及行纲脚家等,如隐使官钱计赃至三十匹,并处极法。除估纳家产外,并不使徵纳,其取受赃,亦准此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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