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九 ○刺史以户口增减定赏罚制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
全唐文
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沴,大郡走失七百户已上,小郡走失百户已上者,三年不得录使,兼不得更与理人官。增加千户已上者,与超资迁改。仍令观察使审勘,诣实闻奏。如涉虚妄,本判官重加惩责。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
(快捷键:→)
如果你对
全唐文
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
全唐文
》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