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一 ○宽私酤禁敕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
全唐文
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麹,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权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麹,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过於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后,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麹者,但许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没入家产。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
(快捷键:→)
如果你对
全唐文
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
全唐文
》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