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 奏郊祀宜三献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陈文
梁仪注曰,「一献为质,三献为文,事天之事,故不三献。」臣案《周礼》司樽彝所言,三献施于宗祧,而郑注,一献施于群小祀。今用小祀之礼,施于天神大帝,梁武此义,为不通矣。且樽俎之物,依于质文,拜献之礼,主于虔敬。今请凡郊丘祀事,准于宗祧,三献为允。(《隋书·礼仪志》一,亨又奏,制曰依议。又见《通典》四十二。)
(快捷键:←)
上一页
  
回书目(快捷键:Enter)
  
下一页
(快捷键:→)
如果你对
全陈文
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
全陈文
》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