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 以李胤之得牙像赦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梁文

    (四年七月癸亥)

    天慈普覆,义无不摄,方便利物,岂有方所?上虞县民李胤之,掘地得一牙像,方减二寸,两边双合,俱成兽形,其内一边,佛像一十二躯,一边一十五躯,刻画明净,巧迹妙绝,将神灵所成,非人功也。中有真形舍利六焉,东州昔经奏上,未以为意,而胤之衔愆,缧绁东冶,真形舍利,降在中署,光明显发,示希有相,大悲救苦,良有以乎!宜承佛力,弘兹宽大。凡天下罪无轻重,在今月十六日昧爽已前,皆赦除之,即日散出,奉迎法身,还台供养。(《广弘明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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