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 断景慈证母事启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梁文

    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隋书·刑法志》,天监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以虞僧虬启称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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