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 太子妃丧遇闰议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齐文

    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谷梁》云:「积分而成月。」《公羊》云:「天无是月。」虽然,《左氏》谓告朔为得礼。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夫闰者,盖是年之馀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合闰以正期,允协情理。」今杖期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於祥缟,必须周岁。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於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谓应须五月晦乃祥。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南齐书·礼志》下。建元三年,左仆射王俭议。又见《通典》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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