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魏二十 ◇ 议复肉刑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三国文

    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鲸则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邪?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为恶,纵害而不已,将至无人。天无以神,君无以尊矣。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众。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不可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御览》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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