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贤之治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刻截则不得反善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人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曰:「杀人无所,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通典》一百六十八)
卷二十一·魏二十一 ◇ 答李胜难肉刑论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三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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