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四·魏四十四 ◇ 奏论锺毓为出母服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三国文
《礼》:「出妻之子为母周。」《记》曰:「为父后者无服。」案如《记》言,盖谓族别家异,自有主后者无服,非谓毓出母无缌麻之亲还毓家者也。《礼》:「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不为降,哀其无继也。」(《通典》九十四。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锺毓为父后,以出母无主后迎还,辄自制服。郡丞武申奏,成洽难,吴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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