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 宽吏罪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
全后汉文
(三年七月庚辰)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缓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后汉.光武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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