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 减刑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汉文

    (九月辛卯)

    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办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四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后汉·章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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