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 减刑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汉文

    (元年九月壬子)

    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死罪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后汉·章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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