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 奏请删除律令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后汉文

    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七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删除,使万民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俾传之无穷。(《后汉·陈宠传》,《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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