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 罢兵赐复诏

类别:集部 作者:(清)严可均 书名:全汉文

    (五年五月)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汉书·高纪》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於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於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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