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话二十一·笑柄 ◎出会

类别:子部 作者:清·钱泳 书名:履园丛话

    大江南北迎神赛会之戏,向来有之,而近时为尤盛。其所谓会首者,在城,则府州县署之书吏衙役;在乡,则地方保长及游手好闲之徒。大约稍知礼法而有身家者,不与焉。每当三春无事,疑鬼疑神,名曰出会,咸谓可以驱邪降福,消难除蝗。一时哄动,举邑若狂,乡城士女观者数万人,虽有地方官不时示禁,而一年盛于一年。其前导者为清道旗,金鼓,肃静、回避两牌,与地方官吏无异。

    有开花面而持枪执棍者,有绊为兵卒挂刀负弓箭或作鸟枪藤牌者,有伪为六房书吏持签押簿案者;有带脚镣手靠而为重犯者,为两红衣刽子持一人赤背插招旗,又云斩犯者,种种恶状,习惯自然,恬不知耻,而反以为乐,实可笑也。近江阴李明经见田亦极论之,有赛会十弊,以为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而通乎上下,唯社为然。然自古方社祈年,不过烧纸钱,击鼙鼓,榆坛下,酒奠春风,桑柘林边,人嬉夕照,乐太平之有象,式礼法于不愆,未有侮弄神明,叫嚣乡里,妄违礼法,败坏风俗,若此之甚者也。其言确切,深中时弊,略记于后。

    一曰渎鬼神。《论语》曰:“未能事神,焉能事鬼?”未闻有敬鬼神而近之者也,不过借众人之钱财,供会首之醉饱,愚民不知其故,遂从而和之,一时成俗,百弊丛生,其宜禁者一也。

    一曰乱法度。凡一府一邑,俱有山川社稷坛、文武城隍庙以及乡贤名宦诸祠,此皆列于祀典,官民之所宜春秋祭祀者。至若某土地神之为某王某侯某将某相,则不列于祀典。名爵既别,尊卑无序,古今倒置,仪仗各殊,即所谓淫祠也。而僧道借以弄钱,妇女因而游玩,其宜禁者二也。

    一曰耗财用。一方赛会,万户供张,竟有勉强支持,百端借贷而入会者,亦有典衣粜米,百孔千创而入会者。以有限之钱财,为无益之费用,至于债不得偿,租不得还,冻饿穷愁而不自知者,虽斯民之自贻伊戚,亦由土俗之有此厉阶,其宜禁者三也。

    一曰误本业。城市之民,俱有其业;乡曲之民,各有其事,民以勤俭为本,安有空闲时耶?且赛会皆在三春,既失其时,又失其业,吾实不知其肺腑,且试问此等事为名利乎,为衣食乎?小人之愚,一至于此,其宜禁者四也。

    一曰混男女。凡乡城有盛会,观者如山,妇女焉得不出。妇女既多,则轻薄少年逐队随行,焉得不看。趁游人之如沸,揽芳泽于咫尺,看回头一笑,便错认有情;听娇语数声,则神魂若失。甚至同船唤渡,舟覆人亡,挨跻翻舆,鬓蓬钗堕,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其宜禁者五也。

    一曰煽火烛。无论在城在乡,迎神之日,灯烛辉煌,香烟缭绕,茶坊酒肆,柴火薰天。更有扎彩灯出夜会者,亦有敛民钱放烟火者,设有不虞,难于扑救,奸民亦乘机抢夺,遂不可问,其宜禁者六也。

    一曰兴赌博。赛会人杂,易于聚赌,摇摊押宝,纷纷而来。或输钱已竭,尚求亡羊于无何有之乡,或借贷无门,陷此身于不可知之地,剥衣而去,攘臂而来,贻祸地方,不知所止,其宜禁者七也。

    一曰聚打降。乡曲狂徒,市中匪类,平时聚饮,三三两两,尚多相打相击之事。况赛会人众,千百为群,遇店行沽,逢场入局,一撄忿怒,便逞横凶,或莫与解纷,即酿成命案,因而祸延保甲,讼累村坊,其宜禁者八也。

    一曰招盗贼。异方匪类,混迹人丛,稽察綦难,穿窬甚便。日间以热闹尽欢,夜静而熟眠失窃,富者金帛霎时俱罄,贫人米粟一扫而空,至于觅贼追赃,计已晚矣,其宜禁者九也。

    一曰坏风俗。人本质朴,因出会而多置衣裳,家本贫穷,因出会而多生费用。

    甚至在城在乡,俱崇华美,小街小巷,迎接亲朋,使斯民咸入豪奢,而风俗因之败坏,其宜禁者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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