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嘉定县吏人
类别:子部 作者:明·祝允明 书名:
前闻纪
洪武二十四年,苏郡人有为嘉定县吏者,郡中一乡人以事注误至县,潜白吏求私直之。吏曰:今上自郡府下及县,首领官皆廉公奉法,吾曹亦革心戒谨,岂敢私出入文牍耶?然汝事既直,第公理之,决无枉理。乡人如教,果获伸雪。感吏情以米二石馈之,吏惊愧却去,辞让久之。吏曰:我以乡曲之故为君受一斛。乡人别去,既半载,吏假归,遂以原粟奉乡人之母,曰:此若儿寄我处之物耳,今以还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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