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读史 为赋而相灌输

类别:子部 作者:明·李贽 书名:焚书

    “为赋”二字甚明,何说未明也?盖为赋而相灌输,非为商而相灌输也。为赋而相灌输,即如今计户纳粮运租之类;为商而相灌输,乃是驱农民以效商贾之为。夫既驱农民以效商矣,又将驱何民以事农乎?若农尽为商,则田尽不辟,又将以何物为赋而相输灌也?曷不若令商自为之,而征其税之为便乎?农有租赋之入,商有征税之益,两利兼收,愚人亦知,而谓武帝不知耶?盖当时霍子孟辈,已不晓审夫均输之法之善矣,何况班盂坚哉!俗士不可语于政,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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