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火葬
类别:子部 作者:宋·周煇 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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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右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凿方尺之池,积涔蹄之水,以浸枯骨。男女骸骼,淆杂无辨,旋即填塞不能容,深夜乃取出,畚贮散弃荒野外。人家也。范忠宣公纯仁帅太原,河东地狭,民惜地不葬其亲。公俾僚属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以葬。又檄诸郡仿此,不可以万数计。仍自作记,凡数百言,曲折致意,规变薄俗。时元六年也。淳熙间,臣僚亦尝建议:“柩寄僧寺岁久无主者,官为掩瘗。”行之不力,今柩寄僧寺者固自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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