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衡

类别:子部 作者:宋·罗璧 书名:罗氏识遗

    寸、丈、尺、引为度,龠、合、升、斗、斛为量,古人以律制器,皆自黍积而十之,十而衍之,度量咸同。惟衡以二十四铢为两,十二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初不以十数拘。按刘歆说曰:一龠容千三百黍,重十二铢,两十二铢为二十四铢,故两之得名,十二铢倍之也。二十四,气之象也。十六两为斤,四时乘四方之数(春、夏、秋、冬、子、午、卯、酉、寅、申、巳、亥、辰、戌、丑、未),总三百八十四铢,备六十四卦全尽也。三十斤为钧,一月之数,总四百八十两(六甲一周三百六十日,半月一节,总八节,计一百二十日),六旬行八节之象也。四钧为石,四时之数,总一百二十斤,十二月之象也。衡之制数亦精矣。若铢、两、斤、钧之义,铢者惟细可殊异也,两者两十二铢而名也,斤者名也,钧者均也,石者大也。权主智,智流动于不拘;衡主礼,礼齐一,故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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